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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1-09-27 14:09:37   浏览次数:2059  

(一)报销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的用药、治疗、检查报销范围限定在《保定市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药品、诊疗、治疗目录》内。

(二)报销政策

门诊特殊基本报销起付金为每年500元,起付金以上部分,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80%,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90%,乙类费用先行按规定自付部分费用后按报销比例支付。

(三)门诊特殊疾病年度支付限额

  • 急诊科室

    0312-5931120 5931127 (24小时)
  • 总值班室

    0312-5919120(24小时)
  • 东院预防接种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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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办公室

    0312-5930500 5930559(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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