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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1-09-24 16:44:28   浏览次数:2270  

(一)报销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的用药、治疗、检查报销范围限定在《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药品、诊疗、治疗目录》。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金为每年500元。起付标准金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特乙类国家谈判药品按规定自负比例执行)。门诊慢性基本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三)门诊大病待遇

门诊大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门诊大病实行限额管理,门诊大病的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的统筹支付累计计算。参保居民在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

超出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限额标准或统筹基金最高限额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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